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曹**诉被告宣**、潜山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宣**、潜山县**限责任公司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宣**、潜山县**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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