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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宣卅林、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曹**诉被告宣**、潜山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宣**、潜山县**限责任公司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宣**、潜山县**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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