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陈**、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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