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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限公司与中国第**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陈**、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陈**、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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