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7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厦门**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曾**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9.3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思执字第14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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