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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程有限公司与厦门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初字第1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三**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已在厦门市思明区持续经营超过两年,实际住所地址在厦门市思明区,且合同签署地、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亦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应由厦门**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讼争建设工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故本案应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厦门三**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厦门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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