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文*与被告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文*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原告应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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