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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民法院(2015)翔*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市**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本案讼争的工程项目是“厦门市协顺发大理石办公楼装修工程及零星项目”,而非“厦门市协顺发大理石办公楼”,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为由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是错误的。二、本案工程施工行为地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工业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厦门**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专属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关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本案涉讼的建设工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工业区,故本案应由厦门**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厦门市**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厦门**民法院审理。

本案一审管辖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市**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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