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凰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凰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3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18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赵**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22.72元,冻结被执行人厦门凤凰**司名下闽D号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58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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