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泛建设**公司与被告虎都世纪(厦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虎都世纪(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泛建设**公司撤回对被告虎都世纪(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泛建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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