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铁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上诉人中铁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