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二**限公司与厦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铁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上诉人中铁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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