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闽**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拟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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