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开树与被上诉人厦门**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胡开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无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胡开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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