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四平诉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为福建省长泰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泰县,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