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6295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已被厦门**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2015)厦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现管理人发函于我院,要求中止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思执字第24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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