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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40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涉及到不动产物权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所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所在地。”因此,本案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厦门**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2015)湖民初字第407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载明“如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上述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未违法法律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讼争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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