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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久护与福州第七**厦门分公司、福州第**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州第**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隆久护、福州第**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州第**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州第**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案应由福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在厦门市思明辖区,原审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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