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方**、厦门天**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以双方进一步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厦门龙**有限公司与平潭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二**限公司与厦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凰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江西省**有限公司与厦门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苏源**厦门分公司与还月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龙**限公司与上海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徐**与福建**工程公司、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