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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铁路**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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