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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邦**限公司与济南中**限公司、山东锐**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邦**限公司与被告济**有限公司、山东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809-1号、180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并查封了原告济南邦**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王**名下的长房权证城私字第XXXXX号房产。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济南邦**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济南邦**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王**名下的长房权证城私字第XXX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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