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倪**、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刘*因双方达成还款方案,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倪**、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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