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潍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潍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潍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20000元及其所有的鲁G号、第三人王**所有的鲁G号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潍坊市**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王**提供的担保财产鲁G号、鲁G号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