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聂**、泗水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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