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镇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镇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平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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