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镇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平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原告南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镇平段施工二标项目部、中国水利水电**调中线镇平段施工三标项目部、河南**工程局、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镇平县**责任公司与被告镇**等职业学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等与河南天**限公司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欣**镇平分公司、河南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姚**与上诉人方城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