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荆门中**限公司、荆门**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荆门中**限公司、荆门**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36-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荆门**总公司、李**在荆门中**限公司尚品金凯城商住小区一期的工程款244771元,其至今未协助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总公司银行存款25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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