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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限公司与广东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中**限公司未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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