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中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结清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66元,减半收取5783元,由原告深**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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