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茂诉被告清远**设有限公司、清远市**设有限公司冲口一标项目部、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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