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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郭**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存在程序欠缺。为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7元退还上诉人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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