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刘*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靖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给原告李**工程款133841.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工商、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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