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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宁市德*轻钢活动板房**公司与被告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宁市德*轻钢活动板房**公司与被告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6日,被告韦**与原告南宁市德*轻钢活动板房**公司签订建设铁棚厂房的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项目建设。2012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并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该工程总款为21.9007万元,被告已支付7.58万元,余款14.320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4.3207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自愿限于2012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南宁市德*轻钢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万元,8月30日前偿还5万元,9月30日前还清余款即4.3207万元;

二、被告韦**如逾期偿清工程款,应支付原告南宁市德*轻钢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万元;

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原告南宁市德*轻钢活动板房**公司承担791元,被告韦**承担79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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