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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责任公司与广西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防城港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防城港市**责任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原告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原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提起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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