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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讼争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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