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讼争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原告焦*,周**与被告中晟路桥**庆分公司,中晟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重庆极**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蒲**,颜**与被告刘**,深圳市中**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冼因强、向森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左**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有限公司,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山**限公司与被告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