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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求依法缓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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