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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军**限公司与重庆美**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9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美**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美**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重庆美**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辖区。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美**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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