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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舒某某、东莞市海**重庆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舒某某、东莞市海**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原审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永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驳回舒某某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舒某某,东莞市海**重庆分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舒某某、东莞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江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辖区。故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舒某某,东莞市海**重庆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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