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曾**、漆*、漆*、漆*、漆兵、陈**、陈**、陈**与被告中国**限公司、朱**、赵**、王**、中国第五冶金建设机械电气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曾**、漆*、漆*、漆*、漆兵、陈**、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0元,原告刘**、曾**、漆*、漆*、漆*、漆兵、陈**、陈**、陈**已预交15360元,退还原告1336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