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明**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明**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成都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9元,由成都明**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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