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白江区好望型材门窗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众联**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白江区好望型材门窗经营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白江区好望型材门窗经营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白江区好望型材门窗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3元(减半收取1866.5元),由原告青白江区好望型材门窗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