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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窗经营部与四川众联**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白江区好望型材门窗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众联**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白江区好望型材门窗经营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白江区好望型材门窗经营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白江区好望型材门窗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3元(减半收取1866.5元),由原告青白江区好望型材门窗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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