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虞**与肖*、四川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虞**与被告肖*、四川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四川锦**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与本诉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虞**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肖*、四川锦**限公司的起诉;四川锦**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虞**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虞**及四川锦**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虞**撤回起诉;

二、准予四川锦**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虞**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四川锦**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