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日**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沙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日**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日**限公司确属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9元,减半收取计4484.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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