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建**有限公司与四川**筑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成都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合计892367.85元及利息,垫付的受理费、公告费合计6712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筑公司在本区承建“怡和新城”项目时,产生债务较多,在本院有数十件涉执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项目BT商出资解决本案案款397965.72元。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892367.85元及利息、垫付的受理费、公告费6712元。本案执行回案款397965.72元,现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有限公司494402.13元及利息、垫付的受理费、公告费合计6712元。

二、终结(2013)龙**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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