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力**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水电**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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