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联**限公司与被告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联**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确属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原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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