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邦*与被告张**、成都熠**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邦*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都邦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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