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粟和明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粟和明向泸州**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州**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华**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该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华**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5100**************307账户上的存款11238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