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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工程公司与自贡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一司)诉被告自贡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市建一司诉称,2012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市建一司承建瑞**司位于自贡市板仓工业集中区东环路与龙乡大道交汇处“成都市工商**后勤服务中心”工程项目。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9月22日,双方确认工程款1391.8183万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瑞**司支付工程价款1391.818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2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认原告市建一司的工程价款在“返乡园后勤服务中心”项目中原告修建部分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市建一司以双方自愿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309元,减半收取52655元,由原告自**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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