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攀枝**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7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