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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有限公司与重庆交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兰维江诉被告重庆建工**责任公司(简称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根据原告周**、兰维江的申请,追加重庆建工**有限公司(简称遂资高速公司)和重庆交通**责任公司(简称交**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被告遂资高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理由为:申请人遂资高速公司将遂资高速公司土建工程发包给交**公司,交**公司与市**公司签订《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TJ-5工区内部任务委派协议书》,将本案诉争的土建工程TJ-5工区交予交市**公司施工,同时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重庆**员会仲裁。之后市**公司与周**、兰维江签订《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TJ-5工区内部任务委派协议书》,将土建工程TJ-5工区交予周**、兰维江施工,同时约定周**、兰维江严格履行市**公司与交**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内部任务委派协议内容的全部条款,故本案应由重庆**员会裁决。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0年5月28日,交建集团公司与市**公司签订的《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TJ-5工区内部任务委派协议书》第十三条约定:争议解决方法: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u0026rdquo;同年6月23日,市**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遂资眉高速公路第TJ-5工区项目部签订的《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TJ-5工区内部任务委派协议书》第七条约定:u0026ldquo;乙方必须严格履行甲方与重庆交通**责任公司签订的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TJ-5工区内部任务委派协议书内容的全部条款。u0026rdquo;该协议其他部分对争议解决方式没有约定,周开均在乙方负责人签名栏内签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u0026rdquo;虽然在交建集团公司与市政工程公司的任务委派协议书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但在市政工程公司与遂资眉高速公路第TJ-5工区项目部签订的任务委派协议书并未对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该任务委派协议书第七条不能视为市政工程公司与周**、兰维江之间对争议解决达成了仲裁协议,且市政工程公司对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未提出异议。故申请人遂资高速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重庆建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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