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宾万**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宾万**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宜宾万**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宜宾万**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9078元,减半收取为4539元由上诉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