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江**程有限公司、韩*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韩*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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