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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限公司不予受理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因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立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不动产合同纠纷,而只是单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即安宁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两份合同当事人一致,工程地点也一样,两个合同放在一起诉讼符合u0026ldquo;两便原则u0026rdquo;。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该约定并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本案中上诉人将属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同在一案中提起诉讼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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